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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税不满5年经适房不得转卖

发布: 2008-4-14 09:12 | 作者: 网络转载 | 来源: 本站原创 | 查看: 2次

  北京市住房保障办再次明确经济适用住房“新房”和“旧房”分界点———

  “经济适用住房再上市交易虽然采取‘新房新办法、老房老办法’的政策,但按照新规定,5年内的经济适用住房,不管‘老房’还是‘新房’,包括购买的二手经济适用住房,都不得上市出售。确需出售的,将由管理部门通过摇号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购房人。”昨天,针对老百姓关注的“经适房再上市”问题,市建委住房保障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再次强调。

 

  ■部分市民对经适房

  再上市政策理解有偏差

  “经济适用住房再上市交易虽然采取‘新房新办法、老房老办法’的政策,我2004年在天通苑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就应该属于‘老房’了,现在虽然不到5年,是不是就可以随便上市出售了?”昨天上午,陈师傅到昌平东小口镇住房保障审核窗口问道。记者从城八区和通州、顺义等远郊区县其他部分街道和乡镇住房保障审核窗口也了解到,像陈师傅一样,很多前来咨询的老百姓,对目前已完成征求意见环节、近期将正式下发的《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有关经济适用住房再上市采取“新房新办法、老房老办法”的政策理解存在一定误区。

  ■5年内经济适用住房一律不得上市

  “按照《通知》规定,今后北京经济适用住房再上市,将按照‘新房新办法、老房老办法’,但需要说明的是,‘新房’和‘老房’再上市的区别主要体现在5年后再上市的政策上,5年内的经济适用住房再上市———无论是‘新房’、‘老房’还是二手经济适用住房,只要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者产权证不满5年的,都不得上市。”市建委住房保障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强调。

  据了解,按照之前的老政策,5年内的经济适用住房房主可以按原价将房子出售给持有经济适用住房审核表的人。而按照即将新出台的《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未满5年“房龄”的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人一律不得随意上市,确需出售的,产权人将需向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然后由管理部门通过摇号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购房人,不再像以前那样,可以自己选择买房人。

  ■《通知》下发日将成

  “新房”与“老房”分界点“满5年后的经济适用住房再上市,按照《通知》,‘新房’和‘老房’的区别就大了。”市住房保障办公室的有关负责人昨天介绍。

  该负责人再次明确,按照《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中的规定,该文件正式下发之日将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新房”和“老房”的区分点,即在这天之前签订购房合同的经济适用住房,都算“老房”;在这天之后签订购房合同的,都算“新房”。

  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5年上市交易的经济适用住房,都需要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但不同的是,“新房”出售后,产权人需要补交金额将根据原购经适房时的价格和出售时同地段房屋状况基本相似的普通商品房价差的70%确定;而“老房”出售时,产权人将按出售价格的1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同时,同等价格条件下,已购经适房产权人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以优先回购。

  权威解答

  市建委住房保障办公室就老百姓咨询较多的,有关经济适用住房再上市问题、购买资格审核表问题等相关联的一类问题进行了权威解答。

  问: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能否用于自住以外的用途?

  答:经济适用住房只能自住,不得出租或出借以及从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动。违反规定擅自改变房屋使用用途、转租或转借他人居住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责令购房人退回已购住房或按市场价补足购房款,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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